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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
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件審核作業,並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經營機構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