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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