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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並載明裝卸搬運工人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五、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