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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