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前條終止地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權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航港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經營機構處理地上物:
一、地上物有使用價值者,除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按時價補償經營機構外,其餘地上物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航港局經管。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經營機構應自行拆除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