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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營機構承租之公有財產經航港局同意後得轉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其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租賃期間。
前項土地轉租或提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以不申請設定地上權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