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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
理人應先函請本局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
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