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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