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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時,應於該許可上加註使用期限。
前項使用期限由申請機關或事業依作業需要申請之,短期入出許可最長以
六個月為限,長期入出許可最長以五年為限,並得依申請入出自由港區之
性質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