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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於辦公時間外提供下列服務者,每件加收服務費新臺幣四百元:
一、鑽石原石輸出入簽證。
二、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
核發。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核發。
四、原產地證明書 (C/O) 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