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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管制區域及其毗鄰地區管制範圍,經劃設為自由港區者,原在區內經營之事業,得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
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受理營運許可申請後,應會同海關勘查前條第二項所列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並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