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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設置二名以上專責人員處理自主管理事項相關業務,專責人員異動時應通知管理機關及所在地海關。
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舉辦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講習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