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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承攬裝卸之貨物,應與棧埠作業機構或委託人訂定
裝卸契約,並將其定型化契約範本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
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