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公私事業機構在商港區域內投資興建棧埠設施,由商港管理機關與申請人
以訂定契約方式辦理。申請人得使用之年限,由商港管理機關訂定計算公
式報請商港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辦理。
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約定投資興建棧埠設施,應由申請人檢具設
計圖說、施工計畫、工程預算書,送商港管理機關認可。竣工後應將設計
圖、變更設計圖、竣工圖底圖、決算書、竣工報告、驗收合格報告等資料
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