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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棧埠作業機構為避免存儲倉棧貨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將
存儲倉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先行搬移,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所需搬移
費用及損耗由委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