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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申請減免倉租:
一、可歸責於倉棧作業機構延誤者。
二、因政府機關從事鑑定或檢驗延誤者。
三、經政府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