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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
理業、中華民國託運協會及中華民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商定之,並報商
港管理機關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