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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未具備第四條規定之油料、船貨記錄簿、操
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或已具備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不合
格者,商港管理機關得拒絕其入港,並通知該船籍國之使領館或船務代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