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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非油輪總噸位在四千噸以上,及新油輪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其燃
油艙內不得裝水壓載。但在非正常或必須裝載大量燃油之情況下,必須在
任一燃油艙裝較不潔壓艙水壓載時,其壓載除應使用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
設備或濾油系統外,並應裝設符合規定之油類偵測管制系統,或應同時裝
設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及有效濾油系統。
前項壓艙水應依本規則規定排入收受設備或海中,並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
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