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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丁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丁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
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濃度不超過十分之一。
三、距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