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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給水設備遭受損壞時,碼頭上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優先搶修,給水船舶由港務局優先搶修。
前項損壞嚴重,一時無法修護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來水事業單位應儘速調整碼頭上管線優先供應。
二、港務局應利用駁船、台船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