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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打撈業申請許可時,其設備及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最低基準之規定,並
經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查驗核對,作成紀錄一併核轉。
打撈業最低設備基準如下:
一、起重能力三十噸以上起重船一艘。
二、潛水工作船二艘。
三、潛水工具四組。
四、潛水衣四套。
五、抽水機二台。
六、抽砂機二台。
打撈業技術人員資格基準如下:
一、配合前項最低設備基準,僱用具有職業潛水證照之打撈技術人員至少
四人,其中一人須具備乙種潛水證照。
二、打撈業技術人員之體格須經公立醫院檢查乙等以上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