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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商港管理機關施行定期或臨時查驗其轄區內打撈業之設備時,應於施行查
驗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其查驗日期,受查驗之打撈業應備具打撈設備清冊
一式三份於查驗前七日檢送當地商港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