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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關代收商港建設費分別於每月十五日後五日內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
繳交通部於國庫開立之機關專戶,並於繳庫後之次月五日內造具收取月報
表送收入機關二份,必要時得由收入機關派員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