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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高速船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未及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換發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於原證書加簽註記有效期間至換發新證書止。其有效期間自現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