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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完成最後一航次客貨運送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償:
一、執行情形報告。
二、補償評估報告。
三、營運補償請款書(附件五)。
四、切結書(附件六)。
五、受款憑證。
六、其他航政機關要求之補償佐證資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