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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煙號一個。
每一救生圈應標示所屬船名,並附繫救生浮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