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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員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條退休規定,且未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選
擇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者,得依本辦法領取退休儲金。
船員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標準
請領退休金時,雇用人應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於接獲通知後,應先將
雇用人提存之退休儲金留存供抵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付之退休金,不足部分
,應由雇用人補足。
船員依本辦法規定領取退休儲金後,受僱於其他雇用人時,其工作年資應
重新起算。
經交通部許可受僱於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員,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者,依本辦法規定領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