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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船員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由交通部公開甄選之金融機構 (包括經
營儲金業務之郵政公司) 辦理之。
雇用人應於前項金融機構指定後三個月內,會同受僱船員完成退休儲金專
戶開戶作業,並提撥船員退休儲金;其存簿應交由船員保管。
船員於前項期間在船上服務不能會同辦理開戶作業者,應自其下船之日起
一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