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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雇用人及其僱用之船員,應按該船員每月薪資百分之二十之比率共同提撥
各該船員之退休儲金;其中雇用人提撥百分之六十,船員提撥百分之四十
。不足一個月者,以該受僱船員每月薪資除以三十日之日薪,計算實際薪
資所得後提撥。
前項共同提撥之船員退休儲金,由雇用人按月存入以受僱船員個人名義開
戶之退休儲金專戶;其提領,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船員認為雇用人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之退休儲金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
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雇用人提出異議;屆期未提出者,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