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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養成訓練指培養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之訓練。
前項訓練分類如下:
一、甲級船員訓練:一等船副、二等船副、三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管輪、三等管輪、電技員訓練。
二、乙級船員訓練。
前項訓練學歷資格限制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電技員訓練。
二、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航海、海運技術、輪機、航技、水產輪機等科之畢(結)業並具至少十八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五百以上、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之海勤資歷,得參加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電技員訓練。
三、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二等船副或二等管輪訓練。
四、國中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三等船副、三等管輪或乙級船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