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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航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得查核醫療機構辦理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業務,遇有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情事者,得限期命其改善。
醫療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