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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療機構實施船員健康檢查時,發現船員罹患疑似職業病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函報航政機關與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