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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
一、報名費:
(一)筆試測驗:新臺幣七百元。
(二)實作測驗:自備測驗用船及場地設施者,新臺幣七百元。
二、證照費: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核發、換發、補發:新臺幣四百元。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異動登記: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