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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2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