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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雇用人申請自動控制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
前項自動控制船舶之輪機裝備應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