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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測驗者
,其測驗資格應予取消,已考領之駕駛執照無效,由測驗發證機關註銷並
追繳之。
託人代考者,取消報考人之測驗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測驗發證機關吊銷各該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受前項處分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