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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電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上電路應使用電纜,除小型電力器具外之可移動式電力器具應使用卡胎電纜。但航政機關經考量該電路系統之電壓或其他因素後得不在此限。
二、當電路穿過甲板或艙壁時,應按實際之需要使用金屬導管、套環、鉛或其他方法予以保護之。並不得損及該甲板或艙壁之水密性。
三、電路連接應使用接線匣、出線盒或其他方法,當其固定在船體、吊架及其他部位時應使用環箍鐵路或其他方法。
四、包括可移動式燈光及工具在內,凡額定電壓不低於一百伏特之電器其金屬架框均應使用卡胎電纜作為導線予以接地。但該項電器金融架框若裝置於木質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製造之船體時,得免之。
五、各電路之載流量連同有關超負載保護設施整定額或調整均應永久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