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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委員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團體代表二至五人、海員團體代表二至五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及航政機關代表二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