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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