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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外國籍船員,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上船,均應依規定辦妥下列手續後始得上船服務:
一、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並辦妥任職簽證。
二、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證,並繳交會費。
三、加入勞工保險。
外國籍船員於國外續僱或變更服務船舶或變更僱用人於國外上船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於七日內將其任職動態報送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核備,於船舶返國或卸職時補辦任職簽證。
受僱用之外國籍船員若有入境中華民國之必要,應檢具航政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向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辦適當之入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