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
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
,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
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