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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指從事遊樂活動之船舶。
二、遊船活動:指使用遊艇在水面、水中從事遊覽、駛帆、駕船、滑水、
船釣、船潛、拖曳傘及其他遊樂、休閒活動。
三、自用遊艇:指供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之遊艇。
四、營業用遊艇:指供出租或供搭載乘客而受報酬之遊艇。
五、遊艇經營業:指以營業用遊艇經營遊樂活動而受報酬之事業。
六、乘客:指我國國民或持有我國有效簽證及護照之外國人搭乘遊艇從事
遊樂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