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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遊艇應依船舶無線電台通信設備相關規定設置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並配置
合格之操作人員。
總噸位在五噸以下之自用遊艇,當地縣、市政府設有對講機岸上服務台或
委託當地漁業電台代為服務者,得設置無線電對講機。
航行海上超過我國基隆、高雄海岸電台特高頻 (V.H.F) 通信涵蓋海域以
外之船舶,應申請設置遠距離之通信設備,以應其通信與航行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