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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凡貨艙櫃其設計能承受最大外部壓力差不超過○.二五巴者,或不能承受可在最大卸載率並無揮發氣返回該貨艙櫃時達到最大外部壓力差者,或以貨物冷凍系統操作,或將揮發氣體輸至機艙空間者,均應裝置符合左列任一規定之真空保護系統:
一、獨立之壓力開關兩個,以適當之方式於該艙櫃壓力較最大外部設計壓力差低至相當程度時發出警報,並隨即停止所有自貨艙櫃吸取液貨或揮發氣體,如裝有冷凍設備亦應予停止。
二、其氣體流量至少與每一貨艙櫃最大卸貨率相等之真空洩壓閥,設定於貨艙櫃壓力較最大外部設計壓力差低至相當程度時開啟。
三、其他經認可之真空洩壓系統。
真空洩壓閥應依第四章之要求,容許惰性氣體、貨物揮發氣或空氣之進入貨艙櫃,其佈置應儘可能減少水或雪侵入貨艙櫃。如許可貨物揮發氣之進入,應由貨物揮發氣管路以外之途徑為之。
真空保護系統應能予以測試以確保能在規定之壓力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