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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貨艙櫃內外之管路,其施工與接合,應依左列規定,但貨艙內之端部開口管路得酌准放寬之:
一、不用凸緣之直接管段,得考慮於所有場合採用根部全透焊之對接焊接頭。如管路之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時,該對接焊應為雙面焊或與雙面對接焊接頭等效者。該焊接得以在第一道焊道上加托圈、耗性嵌入物或惰氣背托方法達成之。如管路之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但設計壓力超過十巴,該托圈並應予移除。
二、不用凸緣之直接管段,具有經認可尺度之附套滑移焊接接頭與有關之焊接者,應限用於外徑在五十公釐以下,設計溫度不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之端部開口管路。
三、不用凸緣之直接管段,具有經認可之螺旋聯結器者,限用於外徑在二十五公釐以下之輔助管路或儀錶管路。
四、凸緣接頭之凸緣應為滑移或套焊型之焊頸。
五、凸緣之型式、製造與試驗應符合經認可之標準。除端部開口之管路外,所有管路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者,應限使用焊頸型凸緣;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時,標稱尺度在一○○公釐以上管路不得使用滑移凸緣,標稱尺度在五○公釐以上者不得使用套焊凸緣。
六、前述各款以外管路之連接得經個案認可之。
七、為容許管路之膨脹,應具有伸縮與膨脹接頭。如屬需要,伸縮接頭應予保護以防結冰。滑移接頭應限使用於貨艙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