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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所僱用外國籍船員除須具有經認定之資格外,須
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且經海上求生、滅火、救生艇筏操縱、急救等四
項訓合格,持有有效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
外國籍船員每次僱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僱用人得申請
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