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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國籍船員之特許,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洽中華民海員總工會洽
商外國海員團體提供人選,並檢具左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續僱或變更
僱用人亦同:
一、申請書。
二、受僱人任職所需之合格有效執業證書、訓練證書或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合格之證明書。
四、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五、服務船舶現職船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