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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設備。
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
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
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
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