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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貨物轉駁之管路,其尺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設計壓力下,管壁之厚度不應低於下列公式,並不應小於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所訂定及使用之標準:
t=(t0+b+c)/[1-(a/100)]
公式中:
t: 為管壁之厚度,其單位為毫米。
t0:為下式計算所得之理論厚度,其單位為毫米。
t0=PD/(20Ke+P)
P: 為設計壓力,該壓力應考慮該系統任一減壓閥設定之最高壓力後
,該系統在服務中所得承受之最大錶壓力,其單位為兆帕。並不
應低於一兆帕。但管路為開口端者,得例外不應低於零點五兆帕

D: 為管外之外徑,其單位為毫米。
K: 為容許壓力,該壓力應考慮及理論厚度 t0 ,並採下列二值中之
較小者:
Rm/A 或 Re/B
Rm:為在周圍溫度下規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
數。
Re:為在周圍溫度下規定之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
數。應力與應變曲線未明確顯示降低應力時,適用保證應力百分
之零點二。
A: 其最低值等於二點七。
B: 其最低值等於一點八。
e: 為接頭之有效係數,無縫管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廠商所
生產之縱向或螺旋形焊接管經認定與無縫管相當者,其係數為一
點零。在其他情況下,該值依其製造與試驗程序,經航政機關或
驗船機構核定之。
b: 為彎曲加工所需之容許厚度,其單位為毫米。該值應依彎曲時僅
由內應力所得計算應力未超過容許應力者選定之。此判定無法獲
得時,得以不小於下式之值定之。b=2Dt0/5r
r: 為彎曲之平均曲率半徑,其單位為毫米。
c: 為腐蝕所需之容許厚度,其單位為毫米。預期有腐蝕或侵蝕之處
時,管壁之厚度應依其他設計規定再予增加。
a: 為製造厚度負容許差之百分率。
二、管路與管路系統屬具未以減壓閥保護,或得與其減壓閥分隔者,其設計壓力至少應為下列各目之最大者:
(一)可能含有某些液體之管路系統或屬具,其在攝氏溫度四十五度時之飽和揮發氣壓。
(二)附屬泵排出口側減壓閥之設定壓力。
(三)當泵之排出口側未裝置減壓閥時,附屬泵出口最大可能之總壓頭。
三、管路為防損傷、壓扁、內容物所生之過度下陷或皺曲,及因船舶撓曲或其他原因之直疊負載需要機械強度者,其管壁厚度應較第一款規定增加。但增加厚度為不可能或可能肇致局部超應力時,應減低其負載並以其他設計方法保護或除去。
四、凸緣、閥及其他裝具應考慮管路之設計壓力,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標準。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其尺度與附屬之螺栓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五、凸緣應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頸焊、滑套或套筒焊接型式。但套筒焊接型凸緣不應用於標準尺度超過五十毫米以上者。凸緣之製造及試驗標準亦應認可。